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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宁大校发〔2015〕194号

发布时间:2015-10-23    作者:    点击:[ ]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关于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宁财(教)〔2014〕377号)有关精神,为加强我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合理补偿学校科研间接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科研等人员的绩效支出,以及其他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等。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

第三条按照分类核定、比例控制、统筹安排和规范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间接费用。为保障课题支撑条件,课题组在编制预算时原则上按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的规定,合理预算课题间接费用。若遇特殊情况,课题组预算的间接费用不足时,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管理费用支出的原则进行分配。

第四条学校是课题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科技处和计财处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和审核科研人员编制申报立项课题的间接费用,经费下达后以直接提取方式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统筹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预算管理,即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核算应按不同来源课题确定,各分段计算出的金额加总合计为间接费用总额,课题在预算间接费用时不得低于各分段比例,且必须预算间接费用。不预算间接费用的原则上不能计算科研工作量和科研奖励。具体核算方法和公式见附件。

(一)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的分段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

(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课题)规定的分段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照1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

(三)涉及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其他省部级项目(课题),按相应管理办法或规定执行。

(四)间接费用必须以课题主持单位进行提取,涉及有课题合作单位的,其间接经费拨付按课题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约定的拨付额度执行。

第六条间接费用具体支出范围和比例如下:

(一)科研管理及资源使用费:分为学校管理费和学院管理费,其中,学校管理费占总间接费用的40%;学院管理费占间接费用的8%。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科研资源占用消耗;校内组织课题申报、论证、中期检查(考核)、结题验收、财务核算、资料档案保管、管理人员绩效等工作经费。

(二)科研绩效支出:绩效支出=(直接费用-设备购置费)×5%,主要用于课题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各学院和科研单位负责课题绩效考核,考核结果报科技处审核备案。课题所在学院和科研单位对课题实际研究工作进行年度绩效考核,应在每年元月底前考核完成并发放;科技处依据学院或科研单位报送的考核结果及课题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审核各课题绩效支出的发放申请;计财处按学校酬金发放业务流程发放绩效支出。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不予发放绩效;对已发放的绩效,学校将追回并统筹使用。

1.未按规定要求预算间接费用和绩效支出的课题;

2.未按要求及时报送课题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书、任务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3.在课题执行过程中,对课题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4.无正当理由,课题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未按期结题的,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的;

5.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三)其他间接费用:为总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后的费用。用于课题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购置、通讯及网络信息费、专利维护费、劳保用品和劳动工具购置费、办公用品购置费,以及其他与科研相关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费用,使用时由科技处审核后报销。

第七条间接费用预算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列支。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和自治区相关制度相抵触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上一条:宁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宁大校发〔2015〕194号
下一条: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 国发〔20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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