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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宁大校发〔2015〕194号

发布时间:2015-11-09    作者:    点击:[ ]

宁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科研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是指列入学校科研计划管理的各类纵向项目经费,即由各级政府部门分年度或定期批准立项并纳入国家财政拨款支持的科研资助经费。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项核算。

第三条科研经费管理原则是: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权责分明,管理规范,专款专用,追责问效。

第二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四条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间接费用管理见《宁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涉及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按以下预算科目范围使用:

1.设备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或学校内部独立结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包括实验室用房消耗的水电费用,汽车油耗等费用。

5.差旅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地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宁夏大学规定执行。

6.会议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主要包括交通、食宿、场地及车辆租赁费等。会议费开支按照宁夏大学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标准和会期。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交流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课题过程中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只能用于支付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博士后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支出,包括课题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

10.专家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其支出参照自治区有关标准,不得擅自提高。

11.其他支出: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用于财务验收审计费、为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小规模维修改造的费用、科学考察或科学试验所用交通工具的租赁或燃料费、土地租赁费、临床试验费、青苗补偿费、入户调查费、举办培训费等。

以上预算科目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立项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

第六条未涉及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的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经费,按相关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参照直接费用使用预算科目范围执行。

第七条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燃油费等。差旅费开支按照宁夏大学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

5.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6.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7.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8.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9.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10.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

11.其他支出: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如出版补助费、办公用品等,但在预算中有详细的预算说明。

以上预算科目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立项批复的经费预算执行。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如有另行规定,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科研经费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八条科研经费预算编制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1.收入预算主要包括申请项目的财政资助经费和自筹配套经费。自筹经费配套项目,要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2.支出预算要根据项目需求,按照经费使用范围编列,并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强化科研经费的预算管理。课题负责人在预算编制时,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进行审核,并对经费预算提出指导意见,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书由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会签,盖章后上报。

第十条宁夏大学主持,多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各单位应根据各自承担的任务编制经费预算,并由主持单位进行审核汇总。项目负责人应加强统筹协调,避免项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之间的预算重复。

第十一条科研经费预算管理应严格按照批复执行,不得随意调整。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整,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报科学技术处审批,报项目组织单位备案,完成调整手续后方可列支相关费用,按以下规定予以调整:

1.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的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

2.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提出申请相互调剂使用。

3.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预算总额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学院(科研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学校科学技术处,由科学技术处根据项目研究需要进行审核,上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涉及间接经费预算管理的纵向项目,其管理按照《宁夏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未涉及间接费用预算管理的自然科学类项目,按6%提取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其中1%划归项目所在单位使用;人文社科类纵向项目按5%提取管理费和资源使用费,其中1%划归项目所在单位使用。对管理费提取比例有特殊规定的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学校立项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四章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学校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科学技术处和计划财务处是课题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职能部门,课题所在院(科研单位)及课题组要向学校法人全权负责,科学合理合规地使用课题经费。

第十五条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资产管理处、监察审计处、学院、科研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建立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1.科学技术处:指导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编制和过程管理;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配合立项单位(部门)开展经费检查、审计验收等工作。

2.计划财务处:配合科学技术处审核项目预算编制,配合科技处预算控制项目进行财务科目控制;负责科研项目经费会计核算;审核项目结题经费决算表;依照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结余经费上缴或结转手续;配合立项单位(部门)开展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检查;办理科研项目的发票开具、税费减免报批报备手续等。

3.监察审计处:开展科研经费内部检查或专项审计;根据需要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过程经费跟踪审计;相关科研项目结题结算审计。

4.资产管理处:对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按规定组织固定资产的招标、采购;清产核资和资产调配使用;对固定资产的验收和报废处理。

5.学院和科研单位:本单位科研经费预算编制的初步审核;配合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处监督预算执行,督促经费执行进度;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管理费,对本单位科研项目进行绩效考核。

6.项目负责人: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熟悉并掌握科研经费管理的法规,依法、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和合同(计划任务书)使用经费,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审批与会签相结合制度。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项目进度和项目执行预算,合理安排经费开支,保证经费专款专用。 单笔经费开支在15万元以内(含15万)的,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后报销;单笔经费开支在15万元以上的,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核、科学技术处与计划财务处会签、主管科研副校长与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后报销。

第十七条合作研究经费转拨时,项目负责人须提供项目合同(协议)、经费预算表。单笔转出经费15万以下(含15万)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科学技术处、计划财务处会签;单笔转出经费超过15万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科学技术处与计划财务处会签,主管科研副校长与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第五章 结题与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科学技术处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任务书)要求,及时组织与督促项目负责人做好结题验收工作,计划财务处根据“科研经费决算申请单”办理结题财务手续。

第十九条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项目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确有经费剩余,剩余经费在2年内由学校统筹安排,项目负责人须提交结余经费预算申请,经科学技术处审核后,专门用于相关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仍有结余,按原渠道收回;对结余经费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照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凡中止、撤销或未通过验收的项目,或因项目负责人调离、离岗等原因不能继续主持,且无人负责的项目,结余经费由科学技术处与资金来源方协商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研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原《宁夏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校发〔2011〕77号)和《宁夏大学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补充规定》(宁大校发〔2013〕147号)自行废止。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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