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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9-06    作者:    点击:[ ]

各单位:

《宁夏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已经2017年第十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宁夏大学 

                         201796

 

附件:

宁夏大学本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特殊情况,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 受处分学生,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处分期内评优、评奖、评助资格;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发察看期内专业奖学金;

(三)学位授予按照《宁夏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宁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相关条款处理;

(四)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五)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积极弥补损失,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并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认错态度好的;

(三)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七条  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包庇他人违纪的;

(三)在调查中翻供、串供的;

(四)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五)有两种以上(含两种)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含两条)规定的;

(六)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涉外活动中违纪的;

(八)组织策划群体违纪的;

(九)特殊时期违纪的;

(十)在本校曾受过纪律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八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和解除相应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学生处备案、归档;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和解除留校察看,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作出决定;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审核,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四)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五)学校其他部门发现学生违纪,应及时予以调查,并将有关材料报学生所在学院和学生处按规定处理;

(六)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处对学院提出的处理意见有异议时,可以要求学院重新审议;

(七)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学生时,由学生处负责协调处理;

(八)对作出处分的学生,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学生的违纪处分决定书和解除处分决定书,由学生处归入本人档案;

(九)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的期限一般应为6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一般为12个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一般为6个月。受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处分期内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填写《宁夏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审批表》(从学生处网站下载)],可以按期解除处分;在处分期内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同上),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实际执行的处分期不能少于原处分期的二分之一);经教育不改或处分期内又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一)对违纪学生的处理,一般应在发现其违纪行为的学期内完成;

(十二)违纪学生的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生所在学院送达本人,通知学生家长,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十三)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生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九条  学生的申诉:

(一)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等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监察审计处;

(二)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四)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自治区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五)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自治区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六)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本规定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七)泄漏国家秘密的;

(八)违法违规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的。

第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被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被管制、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确因过失犯罪,被管制、拘役或判处有期徒刑(不足一年)并缓刑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违反法律、法规,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十四条  对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动手打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并产生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以各种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合法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2)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占有别人遗忘物品拒不交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及作案工具,或有掩盖犯罪事实、窝藏赃款赃物行为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比照上述规定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住宿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在宿舍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有违反学生住宿守则其他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在学校指定的宿舍内住宿。对擅自在外借宿的学生,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违反国家和学校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管理规定者,经国家有关机关处理后,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制造、传播黄色、淫秽、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图片、录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私看他人电子邮件或网络通讯软件记录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侮辱、诽谤或恐吓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因学习成绩评定、就业、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报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麻将、扑克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破坏环境卫生,扰乱学校公共场所正常秩序,情节严重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校园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教学、科研、生产、工作秩序,扰乱课堂、图书馆、宿舍、体育场地、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故旷课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未请假离校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发现未请假离校学生,学院应及时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并通知学生家长。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按学籍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喝酒划拳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较轻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随身携带或在宿舍等地方存放、藏匿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棍棒等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考试违纪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详见《宁夏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和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违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经2017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91日起施行。原《宁夏大学本专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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